【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有效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月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本题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