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善管义务。善管义务,即“善良管理义务”,指在证券经纪活动中,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经纪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行事的正常标准,合理地注意和处理投资者委托的各项事务,达到证券经纪公司应有的谨慎和敬业。所谓“合理注意”是依证券公司及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受托业务性质等综合加以确定,即证券公司处理受托事务所给予的注意程度,相当于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员处理自己事务时的相同注意程度。在证券经纪活动中,证券公司承担的善管义务包括:
(1)风险告知义务
证券市场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买卖,不仅因为证券经纪具有某种独占性和垄断性,还因为证券公司能够提供专业性服务。为了使投资者了解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履行各种告知义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提供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办理网上交易时,证券公司应提供《风险揭示书》,并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2)委托书置备和保存义务
证券买卖委托书,是投资者在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时填写的书面格式文件。证券公司应制作和置备标准格式的委托书,投资者通过填写该委托书下达证券买卖指令。因此,投资者填写的委托书是投资者作出具体委托的证明,也是确定证券公司职责范围的依据。因此根据《证券法》第14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法》第14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这些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3)委托指令的执行和报告义务
投资者是证券买卖的决定者,也是交易风险的承担者,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者发出的委托指令。证券公司在接到委托指令后,应对其委托指令进行审核,以确定该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的要求及是否存在形式错误,但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买卖证券的建议,也不得违反委托指令等记载的证券品种、买卖数量、出价方式或价格幅度。在完成委托指令后,证券公司应根据成交情况,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书。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