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方式,各有特点。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共同处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之内,是其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基于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具有的不同个性,二者在这个体系之中并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层次、功能上的差异的。
首先,从涉外民事纠纷的主管范围来看,仲裁与诉讼是一种平行关系。除当事人有书面协议将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以外,一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律允许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和排除法院主管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仲裁或者仲裁协议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
其次,在财产保全问题上,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之间是一种协助关系。仲裁作为一种“民间司法”,无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措施。在涉外仲裁中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由仲裁机构将保全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保全措施的执行也应当由人民法院具体进行。
最后,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一方面,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类似的法律效力,即任何个人、机构不得变更和拒绝执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监督审查权,从而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了司法的救济途径。具体来说:(1)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亦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仲裁机构本身也不得对自己作出的裁决进行复议或复审。 (2)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应当主要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而不涉及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准确性、合理性。(4)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无效,当事人得选择重新仲裁或者另行起诉。
总之,涉外民事诉讼作为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方式,既与涉外仲裁共同发挥着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作用,也以国家公权力的特有方式协助、保障、监督涉外仲裁的运行,二者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