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住宅楼,欲要使其能达到一般多层普通砖房屋相同的高度和层数,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是不恰当的?
根据《抗震规范》第7.3.14条规定: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抗震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2.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3φ10,箍筋不小于φ6,间距不大于300mm。
5.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下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