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宋朝)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日: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乎?不当复坐其妻。请解释该判决的理由。
【正确答案】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一、对不道罪的处罚适用连坐。不道罪指的是“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对于不道罪,法律规定,杀一害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二千里。因此州司认为夫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适用不道罪,其妻应当连坐。
   二、义绝制度,《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根据本条疏议,所谓义绝,即“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义绝是宋代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是强制性的离婚。《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的有关内容,规定凡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即凡有义绝情形发生,夫妻双方必须离婚,否则要受到徒刑一年的惩罚。
   三、“举轻以明重”的入罪原则。宋朝与唐朝一样,在律无正条时,若入人罪,则以相关构成犯罪的较轻行为来认定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刑曹认为根据《宋刑统》所附疏议内容来看,本案中夫杀死妻之父母兄弟数口的行为,比殴妻之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要严重得多,所以根据“人罪举轻以明重”的类推规定,夫的行为已构成义绝无疑。因为夫谋杀妻之父母,下手之时妻已与夫义绝,既已义绝,则不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在惩罚夫时不应连坐该妻。
   该案例对宋代法律规定的义绝制度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从而使判决丰富和完善了义绝制度与连坐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