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发明了某种药品,于2010年3月1日在美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甲又于2010年12月1日就该药品在中国申请专利,并申请优先权。其间,乙通过独立研发,于2010年10月1日开发出该药品,并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2014年3月1日,专利局决定将专利权授予甲。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无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①《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据此,甲在美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12个月内又就相同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并申请优先权的,其在中国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2010年3月1日。故A选项正确。②《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该申请日以专利管理机关实际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准,不包括优先权日。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根据《专利法》第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享有先用权。由于甲的申请日为2010年3月1日,而乙于2010年10月1日才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故乙不享有先用权。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