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税务师在对某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有一笔账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 159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9000后附《销售人员年终奖计算表》如下:

经询问公司财务人员获悉,按照该公司销售人员年终奖考核规定,销售人员年终奖依据销售业绩计提,需要经公司办公会议结合客户反馈情况最终确定(每年只发一次奖金)。同时财务人员告知,2016年3月份公司办公会议已对销售人员的年终奖最终确定,因张成在销售过程中有客户投诉情况,按规定扣减年终奖1800元,其余人员全额发放。经审核年终奖已于2016年3月发放。已知三位销售人员各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已扣除缴纳的“五险一金”):李帅6000元、王平4000元、张成3000元。
问答题
这部分销售人员年终奖,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部分工资如果能在汇算清缴期结算前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的,准予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分别计算三位销售人员2015年12月和2016年3月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2015年12月李帅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王平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张成由于工资不高于35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3月李帅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86000×20%—555=16790(元) 王平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53000×10%—105=5210(元) 张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800+3000 —3500)×3%=531(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