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有8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4/%,城镇人口4亿5千多万,占总人口的36/%。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通过的《选举法》的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除乡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其实,自1953年实行选举以来,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直都远远高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就是我国《选举法》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
试分析“四分之一条款”存在的理由。如果继续保留该条款,可能产生什么样的问题?你个人的意见如何?
【正确答案】[答案] 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各个国家选举制度所共同承认和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选举权平等包括两层基本的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也就是说一票一值。解放以后,我国在投票权平等权方面是全面的和彻底的,但是在一票一值方.面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至今也没有实现。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本题目所说的“四分之一条款”问题。事实上,我国也是唯一一个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选举权价值有差别的国家。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选举中实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也是有原因的。这是由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是我国有8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4/%,城镇人口4亿5千多万,占总人口的36/%。故我国在这种状况下还不能严格的达到一票一值。这也就是说选举权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必须植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
“四分之一条款”是对农民的“合法歧视”。我国社会目前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就和农民的利益在人大中不能得到充分的代表有很大关系。有学者曾指出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而在谈平等国民待遇的时候,平等的选举权不能不谈;因为没有平等的选举权,农民很难选举主张农民平等国民待遇的代表进入人大,现行各种歧视农民的法律法规便难以废除。另外,“四分之一条款”的存在违反了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违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