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为身体原因,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的( )有权解聘韩某的职务。
本题考查商法。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故本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解聘韩某的职务。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