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为适应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其主要成就有:
(1) 禁止刑讯和非法逮捕拘禁。1912年3月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规定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慨不准刑讯。鞠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2) 废止体罚,实行新的刑罚制度。《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回复原状之条;刑事案件,有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之律。这些规定初步确定了新的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注意改良监狱,实行人道主义。
(3) 实行司法独立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又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4) 公开审判原则的确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0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5) 律师辩护制度。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积极步骤,筹建律师辩护制度。孙中山在《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中指出:“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
(6) 建立上诉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对上诉制度未作统一规定。从各地审判实践来看,已开始实行上诉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