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7.
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
撤销教师资格
D、
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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