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B.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一人退出,他们也能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C.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D.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 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两人以上,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一人退出,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在C选项中,甲、乙、丙、丁、戊五人认购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不符合法律要有的35/%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发起人中须存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只有C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