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本领。人民法院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保证,申请人不提供保证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到的财产损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够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能够不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