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张银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李升带着一位外地务工姑娘王灵来水果摊买水果,张银见王灵长得挺俊俏,且知道李升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3000元钱把王灵买回家,欲让王灵与其弟张金结婚。到家后,张银让张金将王灵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张银帮助张金强行与王灵发生性关系。张金多次要求王灵与其结婚,王灵不允,欲自杀,被张金阻止。张金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王灵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张银,张银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一日,趁张银、张金不在家,王灵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张金发现,二人争执中张金推了王灵一下,不料王灵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张金以为自己杀了人。后张银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周某,周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张银带到派出所去投案。张银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张金没有过错,并供出了李升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被抓获)。几日后,张金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张金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张金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后不知所踪。
问题:
问答题
对张金应该以何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依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本题的关键在于张金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张金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王灵,对其实施了非法监禁行为和强奸行为,而后又产生将王灵出卖的念头,并和张银一起着手实施了该出卖行为(未遂),应当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通说认为,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非法拘禁行为和强奸行为是有严格的时空限制的,即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是在拐卖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而张金的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在拐卖行为之前就存在了,因此,这种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能包容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的,所以张金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银是否构成自首和立功?
【正确答案】依据《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张银的行为貌似符合自首的特征。但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接着又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张银和张金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张银仅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不应当视为自首。《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张银供出李升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成立立功。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对于王灵的死亡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为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因果关系,也是事物的客观存在。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因此,本案中张金的行为与王灵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本题中的情况即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中第(7)项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张金对王灵的死亡主观上虽不具有罪过,但造成王灵死亡的结果是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对于张金应加重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包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并不要求是特殊主体,而本罪要求是特殊主体。此外,这两个罪的客观方面也不相同。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徇私枉法罪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本罪与之有较大不同。因此,根据本案的情况,包某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