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中国某企业与美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一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与外商协商作价310万美元;外商以技术出资,经中方同意作价90万美元。经营第一年,由于遭受“9·11”事件的影响,亏损了30万美元。2002年,经过中外双方努力,实现扭亏为盈,盈利50万美元。中外双方在分配该50万美元盈利时,由于合营协议未有明确分配比例,双方发生纠纷,中方愤而撤回其100万美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第三年,由于美伊开战,经济持续衰退,合营企业再次亏损,高达80万美元,美方欲退出经营,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一日资公司,中方拒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试问:本案中存在哪些违反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行为?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有以下几处违法:
   (1)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比例。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
   (2)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外方以技术出资均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实物、技术出资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
   (3)中方不得撤回100万美元出资。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各方在企业经营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4)中方拒不同意美方向日方转让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因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各方可相互转让出资,也可对外转让,对外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合营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中方如不同意美方转让,可以出资购买,如不购买,则不得阻挠美方转让出资给日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