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之后的正常时期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