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电视机厂系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当年9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000元。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售价的5/%对商场优惠出售,每台不含税售价2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9月5日,向另一家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000元。
(3)5年前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000元,5年后(即当月)企业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600元。
(4)以20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800元,不含税售价每台3000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5)9月4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6)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会计人员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1)应纳销项税额=2850×500×17/%+3000×200×(1-2/%)×17/%=342210(元)
(2)应纳销项税额=31100÷(1+17/%)×17/%=4518.80(元)
(3)应纳销项税额=(93600-20×4000)÷(1+17/%)×17/%=1976.07(元)
(4)企业未作账务处理。
(5)应纳销项税额=(300-5)×3000×17/%=150450(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342210+4518.80+1976.07+150450)-400000=99154.87(元)
分析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计算增值税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会计人员计算增值税有误,其理由如下:
(1)对于折扣销售,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销售折扣,由于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所以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对于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税法规定: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对于还本销售方式,税法规定: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对于以物易物销售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