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两个造纸厂排放污水的行为, 致使丙在鱼塘所养的鱼部分死亡, 造成经济损失3200元。确定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侵权责任法》 第65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确立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要造成损害, 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