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2011年卷四第三题) 【问题】
问答题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该条第2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对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都应当进行调查。所以,本题中法院拒绝调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问答题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司法部答案中所列调查程序分别见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1条。但本书认为,本题司法部所给答案不够全面。除司法部答案所涉及的调查程序外,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所进行的调查程序还应当包括: (1)要求被告人、辩护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条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8条规定,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问答题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对尤某认定了哪些事实?题目告诉我们,法院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其中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这其实包含着两种事实认定:其一,尤某参与了共同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其二,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于主犯。应当说,对于尤某构成盗窃罪这一特定事实而言,本案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 (1)有直接证据——“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录像属视听资料,为直接证据,独立地证明尤某的犯罪事实。 (2)有间接证据——物证(盗窃机动车工具)、同案犯朱某供述、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等。间接证据间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法院认定尤某构成盗窃罪完全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但是,本题中法院还认定了尤某为策划、指挥者这一事实。对这一特定案件事实而言,唯一的证据是同案犯朱某的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作证,显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综上,如果就法院认定的尤某构成盗窃罪且为策划、指挥者这一综合事实来看,确实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但司法部所给本题答案较笼统,没能区分说明,这也是该题引起较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问答题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答案解析】解析:本书同意司法部关于不能认定何某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但认为该答案的理由值得商榷。首先,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证据,法院不是如答案中所说没有查明真伪,而是质证后不予采纳,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没有理由说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就一定是错的。其次,本案能够证明何某犯罪的有朱某、尤某的供述等两个证据,到底有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这纯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司法部答案认为仅这两份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很难让考生信服。本书认为,本题结合证据补强原则进行解释,可能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这也就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必需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本题中,抛开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论(就本题条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任何人也无法做出判断),真正证明何某涉嫌盗窃罪的,有关联性的证据只有朱某、尤某的供述(具体分析见本题参考答案),其他证据均不能说明何某涉嫌盗窃。而朱某、尤某针对共同犯罪的供述,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被告人供述。所以,对于何某来讲,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问答题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答案解析】解析:(1)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上的关联。客观而言,司法部的答案第一个依据是正确的。第二个依据到底属于关联性的问题还是属于证明力的问题,在学术上存在一定争议。本书认为,对于学术的争议问题,考生不要过多探讨,从考试技巧的角度而言,宜一律以司法部答案为准。 (2)本题中,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的证明目的是说明何某没有犯罪时间,证明对象直接针对何某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当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