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4年3月,甲科研所与乙企业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辞职,不能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企业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及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合同已于3月份生效,乙于5月通知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