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