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______
  • 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 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 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 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