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答案] 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罚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考点] 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判决的执行
【答案解析】本题是对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的考查。应当注意的是,历年司法考试多次涉及此考点,曾在2000年试卷二第60题以及2005年试卷三第73题中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知,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而老方未按照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的,由于老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属于非金钱义务,法院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在林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若老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知,在林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老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