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中财2010、2005年研;北邮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中山大学2004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与形成的状态。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