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肖某、李某和陈某在对市造纸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厂偷逃税款,遂将其会计账簿带回所内查验。经查认定其偷逃税3万元,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罚款6万元。该厂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在该厂柜不履行期间,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致其停产5个月,日常开支3.6万元,损失可得利润8.2万元;并会同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行政拘留15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此间,该厂并入华伟纸业有限公司。请问:

问答题 谁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市造纸阀门厂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详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3款。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二者因起诉原因不同而原告资格不同。同时,梁某也可以对行政拘留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几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市造纸阀门厂作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注意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赔偿中取消了有关赔偿前须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谁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正确答案】市南关区税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详见《国家赔偿法》第8条。本案中,虽有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因为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是南关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以税务局的名义作出,应由区税务局承担。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赔偿额如何确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原告的赔偿额只能是因扣押措施而停产期间的日常开支,如其生产设备被扣押期间有毁损灭失的,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其可得利润因不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故不计入赔偿范围。详见《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六)、(七)、(八)项。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梁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梁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