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水泥厂长期拖欠电费,市供电局因新任局长清理旧账,遂限其在15日内补交所欠的所有电费8万元和按规定计算的违约金1万元,否则停止供电。1周后,水泥厂缴纳所欠电费8万元,同时通知供电局,违约金计算有疑问,要求核算后再交纳。新任局长认为水泥厂又想拖欠,遂下令立即停止供电,造成水泥厂损失6万元。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
问: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人的诚实信用义务问题。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双务合同,供电人有按合同供电的义务,用电人有交纳电费的义务,这两个义务构成对价关系。但是由于供电方具有的垄断地位和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其对于用电人的意义与一般商品不同,其中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后果是相差很大的,因此,当用电人不履行交费义务时,供电人不能像一般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样径行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而立即中止自己的供电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该规定的基础是要求供电人行使中止供电的权利时要符合减实信用原则,首先要进行催告,其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比如要事先通知,以免造成用电人的损失过大。
本案中,原告水泥厂虽表示了对违约金计算的异议,但并未表明不支付电费的意思,而且供电人限定的催告期限尚未经过,供电人径行中止供电,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减实信用义务,应依法赔偿因此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