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位于某省A市的A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查封该批化肥,并决定罚款50万元。甲公司认为罚款过重,遂向位于该省B市的B海关申请复议,B海关补充了相应证据后作出维持决定。甲公司逾期未起诉,也未缴纳罚款。A海关将查封的化肥拍卖以抵缴罚款。后来,甲公司认为A海关的罚款决定违法,向A海关申请行政赔偿,A海关不受理甲公司的赔偿申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A海关实施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以及第9条第2项,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实施的对财物的查封,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惩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实施的罚款,均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和第12条第3项,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强制其履行义务而实施的拍卖,均为行政强制执行。
问答题 若甲公司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不申请复议,而立即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否立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复议前置的案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根据《海关法》,对海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才属于复议前置。海关的处罚等案件,仍属于复议选择案件。
问答题 若甲公司收到B海关的复议决定后起诉的:(1)被告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2)甲公司仅以B海关为被告起诉,法院如何处理?(3)诉讼中,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法院认为罚款确实过重的,如何判决此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1)根据2015年《行诉法解释》第6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本案中复议机关B海关对A海关的处理结果未作改变,故构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本案被告应当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即A海关和B海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2项,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或B市中级人民法院。(2)根据2015年《行诉法解释》第7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3)根据2015年《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经复议维持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4)第一,须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作出判决。因为《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第二,对原行政行为如何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被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本案的罚款若确实过重,法院可判决撤销,也可判决变更。第三,对复议决定如何判决?根据2015年《行诉法解释》第1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的,对复议决定也应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第四,如均作出撤销判决的,可责令哪一被告重作?根据2015年《行诉法解释》第10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问答题 法院对甲公司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旧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相对于旧法而言,新法取消了“依法确认”字眼,但是“违法”作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没有改变,因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所规定的致害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对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程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违法,也不赔偿,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能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本案中,甲公司认为的侵权行为是罚款这一行政行为,而该行为未被确认违法,故法院对甲公司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当裁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