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6月,日本横滨某公司(简称横滨公司)与大阪某公司(简称大阪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横滨地方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大阪公司返还横滨公司货款15000万日元。但因大阪公司在其本国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该项债务,执行法院便作出债权扣押令,追加由大阪公司投资参股的中国青岛某公司(简称青岛公司)为债务第三人,并责令青岛公司将大阪公司在该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485万元予以扣押。2001年2月,日本国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通过其中央机关经我国司法部将上述债权扣押令送达给青岛公司。青岛公司收到债权扣押令后认为,本公司虽系与该案被告合资成立,但与其在国内所欠债务无关,日本法院欲将该案被告在国内所欠债务转嫁给本公司,没有道理。况且,本公司系中国法人,只接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没有义务履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因此,该公司拒绝履行该债权扣押令。
请问:(1)青岛公司拒绝履行该债权扣押令是否合法?
(2)如果横滨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能否获得准许?
【正确答案】(1)青岛公司拒绝履行该债权扣押令合法。因为纠纷发生在日本,当事人双方均为日本人,与青岛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追加青岛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转嫁债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主权。
(2)不能准许。因为中日之间没有两国共同参加的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亦无互惠关系;申请的事项有损于国家主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