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某有一子三女,其中儿子甲于2002年死亡,一女乙尚年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的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不合法,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见《继承法》第10条和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