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肖某夫妻收养肖路为子。肖某得病,立下遗嘱,4间房屋及其他财产均由其妻继承。后肖某病重,怕其妻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料,又立下遗嘱,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归养子,但养子要赡养其母,按月给养母生活费。2004年1月,肖某病故,肖路继承了全部财产,按月给养母生活费。2006年初,母子关系恶化,肖某停付生活费。1年后,养母要求脱离收养关系,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肖某的遗产,诉至法院。法院研究后形成以下意见,你认为哪几项正确?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故C项正确。由于肖路不履行义务,不能取得肖某的遗产,肖某的遗产应归其妻即肖路的养母所有,故D项也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