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A企业是一家私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有从业人员12人。2010年1月厂长甲某将企业承包给原在本厂负责生产的乙某经营,乙某每年向甲某缴承包费100000元,独立经营该厂。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各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甲某未向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承包一事。2010年4月,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2010年1~3月生产并销售服装取得收入400000元,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并拍卖了该厂小汽车一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110000元,抵顶拍卖费用20000元,并将剩余款项50000元在5日内返A企业。甲某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向乙某收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税务处理的决定。
请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此案中谁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可否扣押A企业的小汽车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对拍卖所得的处理是否正确?
(5)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法院的判决正确。
(2)此案中乙某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甲某缴纳承包费,应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管理。
(3)可以。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本案中甲某并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的情况,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4)正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即“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5)税务机关返还剩余款项的行为不当,依据《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剩余款项返还A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