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保护军婚作为婚姻立法的一项特殊原则,始于( )。
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顺利,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起,就对红军官兵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只有其夫无音信回家,通讯便利的地方满两年,通讯不便利的地方满四年,其妻方可向政府登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