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结婚,育有一子丙。甲、乙均为战地记者,工作比较危险,因此立有遗嘱,若甲、乙死亡,则由甲的父亲丁作为小孩丙的监护人。后甲、乙在报道中东某场战争时,不幸中弹双双殉职。后丁与丙共同生活,丁是一酒鬼,每天皆喝醉酒,然后发酒疯对自己的孙子丙拳打脚踢,造成丙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丁的监护资格。后丁悔悟,痛改前非,时时照顾丙,遂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下列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因此,甲、乙可以用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A选项错误,当选。《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因此,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丁的监护人资格,B选项错误,当选。《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只有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才有可能恢复,爷爷担任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不能恢复,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