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清末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了理论争执,以下属于“礼教派”观点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点在于清末“礼法之争”,争议焦点有五点:①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故A项属于礼教派观点,当选。②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并且嘉庆六年上谕中也写道:“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故B选项属于法理派观点,不当选。③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派认为在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故C选项属于法理派观点,不当选。④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故D选项属于法理派观点,不当选。⑤关于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