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钱某、孙某、李某作为该车的按份共有人,在赵某在对外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当且仅当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时,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因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车”,故承租人周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因钱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故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因此,B项错误,当选。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应在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的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C项仅请求撤销赵某和吴某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的表述是错误的,当选;D项在请求认定份额转让合同无效的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