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某学校购买一台教学设备,获得100张奖券。学校将其分给每位教师2张,并且声明,如得奖就归持券人所有。同时,校长贺某又与其他几位教师去购物抽奖,由于某垫付货款。贺某因急于到外地开会,便将购物所得三张奖券的号码记录下来,声明这三张奖券就算我的了,但没有将奖券拿走。
几日后,商场开奖,于某所持学校分得的奖券获得了一等奖,奖金5000元整,贺某记录的奖券中的一张获得了二等奖,奖金4000元整。于某将9000元奖金一并拿回,但以货款是自己支付的,贺某没出钱,也没有持有奖券为由,拒不给贺某奖金。
请分析:于某是否有权利全部占有9000元奖金?
【正确答案】于某没有权利全部占有9000元奖金。
要分析这个案例,首先要弄清楚本案中涉及的几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学校因购买教学设备与商场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及附带的奖励关系。因学校将奖券转发给教师,因而这种奖励关系的主体由学校与商场转变为教师于某与商场。据此,于某有权利占有自己所持奖券所获得的奖金5000元。第二种是于某与贺某的货款垫付关系。这种垫付相当于贺某向于某借款购买商品,在他们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贺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于某享有索要垫款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与贺某和商场之间的奖励关系不能混淆。于某不能以货款是自己支付的,贺某没出钱,也没有持有奖券为由,拒不给贺某奖金。因此,于某应当将贺某记录下号码的奖券所得奖金4000元归还给贺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