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区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其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曾提出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一审法院未予理会,其认为该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二审法院经审查乙公司所叙述内容属实。此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一审中乙公司已经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所以,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A、C、D选项错误,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