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3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期为2015年12月31日前。丙和丁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但未对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责任的范围及保证期间进行具体约定。2015年5月30日,甲将债务转让给戊,取得了乙和丁的统一单位取得丙的同意。2015年12月31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戊未清偿债务。
债务转让前,对甲的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为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6年6月30日届满。
债务转让后,丙和丁是否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丁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