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买方与新西兰卖方签订羊绒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中国A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来买卖双方协议修改信用证,将货物分两批装运。中国 A银行通知卖方信用证修改如下:(1)货物分两批装运;(2)单据品名改为“山羊绒”。卖方未作表示。货物发运之后,新西兰卖方提交了分两批运输的提单,但是提交的单据的品名仍为“羊绒”,中国A银行凭此点不符拒付。结合本案,有关信用证的修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信用证的修改 [解析] 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号)第9条的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当事人仍有效,所以A正确。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但他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与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但是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据此判断,新西兰卖方未提供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则其意图还要通过其他相关事实判断,并不能就此认定卖方默示接受了修改,所以B错误。而卖方提交的单据内容虽与修改部分一致,但是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无效,所以原信用证仍然有效,银行仍应依原信用证判断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所以C错误,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