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B、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选项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