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提供货物,乙收到货物后付款,但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以其可转让专利权作出质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该项专利权直接归甲所有。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货物运送至乙所在地,乙收到后一直没有付款,甲发出信函催促乙支付货款。乙提出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经营需要,将与乙的合同中收取货款的权利转让给丙,同时通知了乙。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在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履行规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付款期限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问答题 甲与乙质押合同的质权是否生效? 说明理由。在质押合同中,甲、乙约定,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该项专利权直接归甲所有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甲与乙质押合同的质权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本案中乙用专利权设定质押担保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所以质权生效。
②但是甲与乙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该项专利权直接归甲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问答题 甲、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