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动产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收到租赁预付款(含税)109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其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
借:银行存款109000贷:合同负债109000
借:银行存款109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9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109000贷:预收账款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借:银行存款109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的企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就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租赁企业收取的预收租赁款,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畴,不属于新收入准则规范范围,收到预收款时记入“预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