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担了5万t级高桩码头的施工任务,采用直径1000mm的钢管桩作为码头基桩,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指定某钢结构厂提供钢管桩,送桩到现场,供施工单位沉桩,建设单位与供桩厂签订了合同。码头沉桩施工中,由于供桩不及时和部分桩质量不合格被监理退回,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窝工的费用损失,施工单位就此提出了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
施工单位就此提出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是否可行?为什么?
施工单位就此提出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可行。因为施工单位与业主有合同关系,钢管桩可视同“甲供”构件,供桩不及时和部分桩质量不合格是业主的责任。
【知识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就背景材料所述,存在怎样的索赔关系?
建设单位向其指定的并签有合同的钢管桩供桩厂索赔。
【知识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