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25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选项B说法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曰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曰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选项C、D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