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民通意见》第118条。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为份额;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为物本身。而且,共有为物权,租赁为债权,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理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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