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立方米的优质松木。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候。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后的第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买3000立方米松木。第三天,双方又经过协商,将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的仓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1000立方米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现在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将松木卖出,会少赚很多钱。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应以电话的形式作出承诺。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交付松木。乙公司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3000立方米松木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的信函,包括了合同标的物、价格、运输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要约的有效条件,构成了要约。由于甲公司在要约中并没有要求承诺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甲公司接受其条件,构成承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交易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随后,双方又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即将运输方式由代办托运变更为自提货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甲公司以发信的形式作出要约,但未限定乙公司承诺的方式,所以乙公司以电话通知作出的承诺有效。乙公司的承诺到达甲公司时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松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其他内容,所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000立方米的松木,乙公司按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向甲公司付款,合同履行方式为代办托运。第三天,双方协商将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为乙公司自提。此为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履行方式发生了变更。所以,甲公司所提出的乙公司派车提货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是错误的。由于甲乙间的合同有效,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履行义务,交付3000立方米松木,因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受到的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