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A县的张某长期在B县做生意,与B县的刘某有稳定的合作关系。1998年11月,刘某因故未能及时履行与张某签订的合同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1999年5月,张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刘某自觉理亏愿意承担部分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张某觉得刘某给付的赔付太少,因此反悔而拒绝在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随后,法院送达人员将调解书放在张某家中,并在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问:法院送达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送达人员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未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不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建立在合法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如果在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意味着该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留置送达有违当事人自愿原则。此时法院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作出判决。本案中B县法院应再行调解或者直接作出判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