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题。
多选题
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信用危机中银监会的应对措施。信用危机是指商业银行对所欠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支付存款人债权的现金不足。为了应对银行信用危机,国家设立了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进行监管,针对已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采取包括接管在内的各项措施,防止信用危机的扩大。这项职责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监会。
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本题中,该城市商业银行的现有资金不能满足提款请求,又未获得拆借资金,属于信用危机已经发生且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情况,银监会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施接管,或可以促进机构重组。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而C选项的错误则在于,人民银行无权接管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监管中也没有“托管”制度。
多选题
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银监会接管措施
[解析] 银监会接管银行的目的是继续维持商业银行的运行并尽量使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体现在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活动中,就是允许银监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这意味着,对于普通员工,银监会可以要求他们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或其他人员,可以限制其处境、限制其转移财产。本题中,A选项中银监会对全体员工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B选项中,该行副行长邱某和薛某属于银行高管,因此银监会限制其出境的举措是合法的;C选项中,抛售股票的行为属于转让财产的行为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范某作为该行的董事,是否属于“直接负责董事”,具有很大争议。《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本条规定,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对公司经营和投资的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所有董事都应当是“直接负责的董事”,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在董事会的决议中投反对票并列明异议。本选项中并未说明范某在董事会决议中的投票情况,因此,范某对银行的经营和董事会的决议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承担责任。银监会采取的禁止转让财产的措施是正确的。D选项中,会计师佘某不是高管也不是银行董事,选项也并未说明其是不是银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他转让财产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
[陷阱点拨] 本题中的陷阱在于概念偷换。考生如果对知识点的联系把握不够的话,就会质疑范某承担责任的资格,但实际上,“董事”等于“直接负责的董事”,唯一的免责情形是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提出了异议并予以列明。考生要注意,商业银行在本质上还是公司,如无特别规定,公司法的一般制度在商业银行中均适用。
多选题
经采取处置措施,该银行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资产情况进一步恶化,各方人士均认为可适用破产程序。如该银行申请破产,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商业银行的破产
[解析]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公司,在破产:方面,应优先适用《商业银行法》的特殊规定而不是《破产法》和《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商业银行的破产有几点特殊之处需要考生注意:首先,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商业银行破产的唯一原因;其次,商业银行在破产之前,可能经历银监会接管,但不存在与债权人的和解程序;再次,商业银行的破产需银监会同意,在破产清算方面,银监会相关人员也必须是清算组成员;最后,商业银行的破产清偿顺序中,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排在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和劳保之后,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本题就是考查了商业银行破产的几点特殊之处。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据此,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商业银行只需证明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即达到了破产申请的条件;B选项也错误,因为清算组应当在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得到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且应当包含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商业银行不得自行设立;C选项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申请公司破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没有债务清偿方案。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