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0年1月甲男向乙女承诺,婚后将自己所有一套两居室赠与乙女。2010年2月,甲男用80万的首付款购买三居室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3月,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甲男向工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办“海马”咖啡厅,咖啡厅的收入一部分用于支付家庭开支,一部分用于偿还三居室的房贷;其余部分被甲男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乙女在家相夫教子。后甲男与他人同居,乙女诉清离婚。现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二居室尚未过户,甲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撤销赠与
  • B.甲男存入自己银行账户的存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C.三居室由甲男个人财产首付,登记在甲男名下,且由甲男经营所得偿还贷款,因此完全属于甲男个人财产
  • D.乙女向甲男主张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男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男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A选项正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C选项错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