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的变更。
【正确答案】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的给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1)抚养关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需要由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抚育费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抚育费的增加。子女可以向已离婚的父母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原协议或判决所定抚育费数额。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二,抚育费的减少。基于特殊情况负担抚育费的一方可能要提出减少或免除原定子女抚育费的请求。对此,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解决。其中有两种情况可予准许: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的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
   关于抚养费的变更,还应注意:①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②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