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监理公平竞争审査制度的意见》,下列行为属于排斥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投标活动的有( )。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①不依法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②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③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④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